2020-05-20
超高性能混凝土(uhpc)外墙板是本公司的产品,为了保证产品质量,使加工企业的组织生产,质量检验,交货验收有依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标准,作为组织生产和贸易交换的依据。
本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是结合产品本身的特性,根据、JC/T 1057-2007 《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》和GB/T 15231-2008 《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能测试方法》,GB/T31387-2015《活性粉末混凝土》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并结合产品本身的特性制定的。
本标准按照GB/T 1.1-2009 《标准化工作导侧 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的规定编写。
超高性能混凝土(uhpc)外墙板
1.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超高性能混凝土(uhpc)外墙板的术语和定义,分类与标记,材料、技术、试验方法,检验规则以及标志、贮存、装卸、运输。
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超高性能混凝土(uhpc)外墙板。
2.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,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,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GB/T191包装储运园示标志
GB/T701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GB/T1596用于水泥的混凝土的粉煤灰
GB/T2015白色硅酸盐水泥 GB/T4237不锈钢热轧钢板和钢带
GB/T4356不锈钢盘条 GB/T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
GB8076混凝土外加剂 GB/T14684建设用砂
GB/T15231玻璃纤维增强水泥性能试验方法 GB/T1767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(ISO法)
GB/T27690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 GB/T21120水泥混凝土和砂浆有合成纤维JGJ63混凝土用水标准
JC/T539混凝土和砂浆用颜料及其试验方法 JC/T572耐碱玻璃纤维无捻粗纱
JC/T1057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 YB/T151混凝土用钢纤维
3.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
3.1以预拌干混粉料、抖合水和高强纤维为原材料混合搅拌生产,兼具超高力学性能、超高抗渗性能和较低收缩性能的维维曾强水泥基复合材料。
4. 分类标记
4.1分类
uhpc外墙板产品按照纤维种类可分有机纤维、钢纤维、玻离纤维和不锈钢纤维四大类。
4.2标记
按照产品使用的纤维种类及产品尺寸的顺序对产品进行标记。
5. 材料
5.1水泥
白色硅酸盐水泥应符合GB/T2015的规定。
灰色硅酸盐水泥应符合GB/T175中P II型酸盐水泥规定
5.2集料
砂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/T14684的规定,其中砂子含泥量不得大于1.0%,浇筑工艺或喷射工艺用砂子的大颗粒径均应小于0.6mm.
5.3活性粉末
应符合GB/T1596及GB/T27690的规定
5.4玻璃纤维
应会合JC/T572关于耐碱玻璃纤维无捻粗纱的规定。
5.5有机纤维
应符合GB/T21120的规定
5.6钢纤维、不锈钢纤维
应符合YB/T151的规定
5.7钢筋
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应符合GB/T 701的规定,不锈钢圆盘条应符合GB/T4356的规定。
5.8预埋件
5.8.1应全用镀锌钢板、不锈钢、镀锌钢板和不锈钢圆盘条,镀锌钢的厚度不得小于3mm,不锈钢板厚度不得小于2mm,预埋件数量和预埋件的位置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。
5.9水
混凝土拌合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
5.10外加剂
5.10.1可选择性的加入减水剂、塑化剂、缓凝剂、早强剂、防冻剂、防锈剂;当产品中含有钢制曾强材料或钢制预埋件时,不得使用氯离子外加剂。
5.10.2外加剂应符合GB8076规定
5.11颜料
可使用粉状或液体颜料,其质量应符合JC/T539的规定。
6. 要求
6.1外观
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
6.2尺寸允许偏差
尺寸允许编差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。
6.3物理性能
产品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
7. 试验方法
7.1外观
7.1.1量具
钢直尺:量程0-300mm,分度值1mm,游标卡尺:量程0-200mm,精度0.02;塞尺0.01mm-10mm
7.1.2方法
测量产品缺棱掉角、裂纹、蜂窝麻面等。
7.2尺寸偏差
7.2.1量具
卷尺,量程0-500mm,分度值1mm,钢直尺,量程0-300mm,分度值1mm。
7.2.2方法
分别测量产品的W、H\W值各三次,取其中算术平均值与规定尺寸之间的差值尺寸编差。
7.3物理性能
7.3.1抗压强度按GB/T 17671的规定进行。
7.3.2抗弯比例极限强度、抗弯极限强度、抗弯冲击强度、体积密度、吸水率、抗冻性冻融循环次数按GB/T15231的规定过行。
8. 检测规则
8.1检验分类
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8.2出厂检验
8.2.1出厂检验项目为:外观质量、产品规格和尺寸偏差、抗压强度
8.2.2检验批量
以相同原材料制成的成品为同一受栓批,每批量大不超过500件
8.2.3判定
8.2.3.1外观质量
逐件检验,应符合表1的规定,对不符合项允许进行修整,修整后仍不能满足要求时,判为当件不合格;
8.2.3.2尺寸偏差
经过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,随机抽取五件样品进行检验,全部符合表2规定时,判定批量合格,若有两件或两件以上不符合表2规定,判定批量不合格,若有一件不符合表2规定时,应再抽取5件样品进行复检,复检记过全符合表2规定时,判定该批量产品合格,若仍有一件不符合表2规定时,则判该批量产品不合格。
8.2.3.3抗压强度
对于每一受检批,应采用同种原料和相同工艺制作抗压检验试样,按规定试验,符合表3抗压强度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,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8.3型式检验
8.3.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;
A) 新产品试制定型监定;
B) 产品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时
C) 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;
D)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E) 正常生产每年一次
F) 国家或地方质检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;
8.3.2检验项目
型式栓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
8.3.3抽样和检验
按JC/T1057的规定进行。
8.3.4判定规则
按JC/T1057的规定进行
9标志、装卸、运输、贮存
9.1标志
9.1.1产品销售包装上应至少标有以下内容
a) 产品名称;
b) 商品责任单位名称及地十;
c) 执行标准号;
d) 产品合格标识
e) 品牌
9.1.2包装箱上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/T191的规定选择使用。
9.1.3标志应清析、牢固、不应因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短期内裉色、变色、脱落;
9.1.4出厂证明书
产品出厂证明书应包含下列内容:
a) 产品标识及数量;
b) 出厂检验报告;
c) 生产日期及出厂日期;
9.2卸货、运输
卸货及搬运产品时,必须轻装轻放,严禁抛掷,运输时应固定牢靠,防止晃动,必要时产品间用草垫隔开,产品装置不得超出车厢长度。
9.3贮存
按规格型号分类贮存,贮存场地应平整,干燥、通风、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m,堆放层数不应超过四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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